2007年4月12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婚后妻子生下别人的骨肉
受伤男人离婚获精神损害赔偿
本报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歆沂

  结婚第二年儿子降生,但是还沉浸在当爸爸的幸福中的父亲突然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的。于是他选择离婚,并向女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德清法院认可了他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近日判决支持了他的诉讼请求。他通过诉讼为自己讨回了尊严。

  婚后发现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
  德清县的王东(化名)与小自己3岁的李梅(化名)是当地两个邻镇的人,经人介绍认识后谈了恋爱。
  2004年8月,他们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王东入赘到李梅家做了上门女婿。
  第二年10月份,王东高兴地荣升父亲,妻子李梅为他生下了一个儿子。但是随着儿子的长大,王东听到了一些议论说儿子长得不像他,他的妻子有外遇。儿子到底是不是自己亲生的,妻子对自己隐瞒了什么?一个个问号纠缠和折磨着王东。
  为了证实自己的怀疑,解除心中的疙瘩,王东想到了亲子鉴定。他提取了自己的血痕和儿子的口腔拭子,找到了北京一家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委托该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不支持王东与儿子的生物学父子关系。

  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在确定儿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后,王东再也无法容忍自己的尊严受辱,无法容忍妻子对自己不忠。他要结束这段婚姻。
  2006年12月4日,王东将离婚诉状递到了德清法院,要求和妻子李梅离婚,并提出妻子对婚姻不忠,应赔偿其2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受理王东的起诉后,在开庭审理之前,法官试图通过调解解决这对夫妻之间的矛盾。法院将王东夫妻叫到了法院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李梅一口咬定儿子是王东的亲骨肉。最后,调解不欢而散。
  调解不成,法院只好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王东又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为查明事实情况,法院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是法院多次传唤要求李梅配合亲子鉴定,李梅始终不予配合,由法院主持的亲子鉴定最终无法进行。
  法院开庭审理时,李梅没有出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和答辩意见,这场离婚官司的庭审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进行的。
  法院经过缺席审理后作出宣判:判决王东和李梅离婚,儿子由女方李梅抚养,此外,李梅还要赔偿王东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私自委托的亲子鉴定是怎么被采纳的?
  从诉讼请求被法院支持的角度来说,王东彻底赢了这场离婚官司,凭那张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赢了官司。王东提供的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能否被法院认定和采纳,也是本案的焦点所在。

  王东自行委托的亲子鉴定结果为啥被采纳
  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是王东提交的一份主要证据,而它是王东在诉讼前自己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的。法院认为,单从证据角度讲,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法院也无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本案的关键在于王东在向法院起诉后又向法院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因鉴定结论的真伪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故法院同意了王东的亲子鉴定申请。这样一来,举证责任就在被告李梅这一方了,她如果对王东提供的鉴定咨询意见书有异议,就应该积极提供材料,配合重新进行亲子鉴定,还自己一个清白。而实际上李梅经法院多次传唤都拒不带子到场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还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据此,法院认为,李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并可以推定王东提供的亲子鉴定咨询意见书成立。
  此外,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的义务。而根据以上的推定,李梅在与王东的婚姻生活中存在过错,并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对王东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由此,法院判决支持王东要求李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酌情赔偿5000元。